申请执行人:闫贻琴,女,汉族,1966年12月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被执行人:李贵祥,男,汉族,1990年11月7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申请执行人孟凡祥、闫贻琴与被执行人李贵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李贵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孟凡祥、闫贻琴工资款521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信息、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不动产信息,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贵祥的银行账户,无余额可供执行。
并通过传统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