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孟凡祥、闫贻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皖1522执241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霍邱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3-01公开日期:2021-03-29
当事人:孟凡祥;闫贻琴;李贵祥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2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孟凡祥,男,汉族,1964年11月2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申请执行人:闫贻琴,女,汉族,1966年12月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被执行人:李贵祥,男,汉族,1990年11月7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申请执行人孟凡祥、闫贻琴与被执行人李贵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李贵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孟凡祥、闫贻琴工资款521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信息、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不动产信息,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贵祥的银行账户,无余额可供执行。

并通过传统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