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沈安祥、黄玲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浙0191执226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3-25公开日期:2021-04-02
当事人:沈安祥;黄玲艳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91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沈安祥,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黄玲艳,女,199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沈安祥与被执行人黄玲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91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黄玲艳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黄玲艳支付申请执行人沈安祥案款人民币8000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人民币50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黄玲艳寄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单、传票。

被执行人黄玲艳至今拒不申报财产。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自2021年1月26日起,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信息提起协查申请。

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玲艳名下有银行存款极少量,本院已分别于2021年2月18日、19日对3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黄玲艳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工商企业股权登记信息,无沪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深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股转系统证券登记信息,无收益类保险信息,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黄玲艳户籍地人民法院进行财产调查,查明其在户籍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黄玲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个人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列入限制出入境人员名单、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沈安祥。

截至2021年3月25日,被执行人黄玲艳尚欠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