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张伟。
被执行人:孙明星,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明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19)湘0104民初1064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2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2月4日、2021年2月5日、2021年3月11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2月5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麓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2月20日,本院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2021年3月9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2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孙明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3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孙明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3月12日,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