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趸支行与被告余峻勇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106民初975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南京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3-10公开日期:2021-03-29
当事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趸支行;余峻勇
案由:信用卡纠纷

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106民初975号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趸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南京市。

负责人:李慧,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秋,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余峻勇,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南京市。

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趸支行(以下至主文简称紫金农商银行)诉被告余峻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杨光焰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金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秋,被告余峻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紫金农商银行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19814.62元、利息1938.77元、违约金4452.76元,2020年8月25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支付;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述事实及所提供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峻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趸支行偿还欠款本金19814.62元,支付利息1938.77元、违约金4452.76元,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