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光宇、杨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辽0211执1165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3-12公开日期:2021-04-01
当事人:陈光宇;杨超;大连华瑞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陈光宇,男,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女,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申请执行人:杨超,女,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连华瑞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高敏。

本院在执行陈光宇、杨超与大连华瑞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于2021年1月28日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于2021年1月28日提请第一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于2021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于2021年1月29日提请第二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于2021年2月7日提请第三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对于被执行人名下收益类保险,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相应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现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尚未执行标的金额28,316元。

本院现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