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费某1,女,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高庄镇费家崖村二组。
负责人:费某2,系该组组长。
本院在执行罗某某、费某1申请执行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高庄镇费家崖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20)陕0423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土地补偿款共计2584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案件的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