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林翔、楼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702执6157号
所属地区:金华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3-12公开日期:2021-03-29
当事人:林翔;楼建伟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执6157号 申请执行人:林翔,男,1980年01月22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楼建伟,男,1971年03月14日出生,住义乌市。

申请执行人林翔与被执行人楼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浙0702民初9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标的20000元以及利息,立案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均未发现有财产信息,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0元,诉讼费、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

尚有20000元以及利息未能履行。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全部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同时对其采取了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