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传峰,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申请人:阚某,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
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侯某、王某、阚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侯某、王某、阚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3月22日经武城县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刘春燕、冯丽敏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侯某、王某、阚某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