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住重庆市北碚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