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济南元丰棉纺织印染厂,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黄弘民,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云(该厂职工),女,汉族,1970年5月12日出生,住济南市。
再审申请人刘立梅与被申请人济南元丰棉纺织印染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0104民初5095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立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