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立梅与济南元丰棉纺织印染厂劳动争议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0104民申42号
所属地区:济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19-08-12公开日期:2020-01-06
当事人:刘立梅;济南元丰棉纺织印染厂
案由:劳动争议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4民申4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立梅,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济南元丰棉纺织印染厂,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黄弘民,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云(该厂职工),女,汉族,1970年5月12日出生,住济南市。

再审申请人刘立梅与被申请人济南元丰棉纺织印染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0104民初5095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立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