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停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1725刑初417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郓城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8-27公开日期:2019-12-30
当事人:赵停波
案由:危险驾驶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725刑初417号公诉机关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停波,男,1983年2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郓检公刑诉[2019]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停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衍清、书记员王夏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停波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5日13时51分,被告人赵停波酒后驾驶鲁R×××××小型汽车行驶至郓城县处,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赵停波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8.4mg/100ml,系醉酒驾驶。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赵停波户籍证明、破案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等相关书证,被告人赵停波的供述及辩解,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停波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赵停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危险驾驶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查证属实。

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停波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予以确认。

郓城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赵停波无犯罪前科,其所在社区矫正组织健全,具有监管能力,愿意对其监督改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停波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赵停波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