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林俊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桂0103执4671号
所属地区:南宁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8-20公开日期:2020-12-15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广西桂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元财;林俊鹏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46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原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古城路**。

负责人:江宁。

被执行人:林俊鹏,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执行人:林元财,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执行人:广西桂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龙腾路**台湾街台北中心** 法定代表人:黎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申请执行林俊鹏、林元财、广西桂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0103民初4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林俊鹏、林元财、广西桂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者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俊鹏、林元财、广西桂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393678.31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