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江宁。
被执行人:林俊鹏,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执行人:林元财,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执行人:广西桂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龙腾路**台湾街台北中心** 法定代表人:黎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申请执行林俊鹏、林元财、广西桂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0103民初4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林俊鹏、林元财、广西桂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者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俊鹏、林元财、广西桂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393678.31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