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xx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冀1025民初1275号
所属地区:河北省大城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8-20公开日期:2020-12-16
当事人:马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1025民初1275号原告:马xx,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委托代理人梁彬,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韩xx。

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603368348。

委托代理人张艳宇、王广有,河北律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xx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沧州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xx委托代理人梁彬、被告平安财保沧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艳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济损失150638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3日,原、被告签订保险合同,约定被告承保原告所有的冀J×××**号车的车辆损失、特约维修并不计免赔。

2019年3月15日,原告马xx驾驶被保险车辆沿廊泊线至大城县十王堂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事地点时撞上公路南侧树木,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堪察并作出第1310254201900002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xx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5月17日,原告经本院委托河北国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冀J×××**号车的车辆损失进行评估并作出北评协字第HBGX(2019)第5602号鉴定评估报告书,鉴定意见为:“车辆估损金额为134850元”。

并支出评估费10788元、施救费2000元、拆检费3000元。

被告平安财保沧州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为154850.40元)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同意在事故车辆折归本司的情况下按照保险限额154850.40元赔付。

拆解费、施救费属于车辆损失部分,不再单独赔偿。

同时,本司对涉案车辆的残值进行询价为839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2日,原告以186000元的价格购买本涉案车辆。

2018年11月23日,原、被告签订保险合同,约定被告承保原告所有的冀J×××**号车的车辆损失、特约维修并不计免赔。

2019年3月15日,原告马xx驾驶被保险车辆沿廊泊线至大城县十王堂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事地点时撞上公路南侧树木,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堪察并作出第1310254201900002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xx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5月17日,原告经本院委托河北国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冀J×××**号车的车辆损失进行评估并作出北评协字第HBGX(2019)第5602号鉴定评估报告书,鉴定意见为:“车辆估损金额为134850元”。

同时,该鉴定报告第十一条载明:“特别事项说明:此车损毁严重,维修费用已超过保险价值,故推全损”。

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支出评估费10788元、施救费2000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该事故车辆残值及车辆手续出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告主张拆检费3000元,被告认为该费用为车辆损失部分,不再单独赔偿。

本院对被告该抗辩意见予以采信。

被告主张对涉案车辆的残值进行询价为83900元,被告不认可,且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