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任远洋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肥东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皖0122执1559号之二
所属地区:肥东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8-21公开日期:2020-10-30
当事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任远洋
案由:其他案由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执1559号之二 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235号。

负责人:夏敏,总经理。

被执行人:任远洋,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任远洋信用卡纠纷案件。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信息等并于2019年5月5日到不动产相关部门实地调查被执行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等。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并与申请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具体位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肥东县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