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买金柱,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申请执行人马治福与被执行人买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宁0181民初41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买金柱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买金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买金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