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邵天玉、东莞市石排越惠百货商场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19民终8277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东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19-08-21公开日期:2019-12-24
当事人:邵天玉;东莞市石排越惠百货商场
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民终8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天玉,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石排越惠百货商场,住所地:东莞市石排镇上宝潭工业区(埔心村),注册号:441900600662472。

经营者:陈军亮,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上诉人邵天玉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石排越惠百货商场产品责任纠纷三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11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19年4月4日向上诉人邵天玉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但上诉人邵天玉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