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谭爱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书传,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志东,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赢时通公司)诉被告李志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志、方书传、被告李志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赢时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志东支付租金14060元,滞纳金703元,合计为14763元;2.判令李志东处理完租赁期间的所有违章;3.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志东承担。
事实与理由:赢时通公司是依法经营汽车租赁业务的企业,2018年1月4日赢时通公司与李志东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赢时通公司将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出租给李志东使用,租金为3700元/月,租赁期限自2018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4日。
后赢时通公司将车辆交付给李志东使用,但李志东长期无故拖欠租金构成根本违约。
截至2018年12月24日,李志东尚欠3个月24天租金(欠租期限为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按照3700元/月的标准计算租金,李志东拖欠租金14060元,根据《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李志东还应当支付应收款的5%作为滞纳金,滞纳金为703元。
李志东辩称,1.实际交还车辆时间为2018年12月5日;2.违章没有处理是由于赢时通公司未提供授权材料;3.已交纳的保证金15000元,赢时通公司应当退还。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案中,赢时通公司按约向李志东提供租赁车辆,李志东应按期足额向赢时通公司支付租金。
双方对月租金的标准(3700元/月)以及欠付租金的开始时间(2018年9月)无异议。
关于欠付租金期间,赢时通公司主张租赁车辆交还时间为2018年12月24日,李志东虽辩称实际还车时间为2018年12月5日,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结合约定的租期,本院确定欠付租金期间为2018年9月4日至2018年12月24日,共计3个月20天,欠付租金经核算为13579元。
关于滞纳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租方在租期内不及时交纳租金的,逾期一个月需承担应付款的5%作为迟延履行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经核算滞纳金为678.95元(13579元×5%)。
关于押金,因赢时通公司诉讼请求中不包括没收押金,李志东亦未提起反诉,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关于赢时通公司要求李志东处理租赁期间的违章的主张,本院认为,对于车辆违章的处罚系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相关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人所实施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志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租金13579元及滞纳金678.95元; 二、驳回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