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哲与乳山市人民政府、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10行初70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威海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一审
裁判日期:2019-08-27公开日期:2019-09-03
当事人:陈哲;乳山市人民政府;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乳山市自然资源局;乳山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滩分公司
案由:其他(城建)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0行初70号 原告陈哲,男,1987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

委托代理人徐铁勤,北京市京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78号。

法定代表人宫本杲,市长。

被告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宫在津,局长。

被告乳山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乳山市商业街2号。

法定代表人于荣恺,局长。

第三人乳山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乳山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滩分公司。

原告陈哲诉被告乳山市人民政府、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乳山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哲起诉称,原告于2010年前后购买了第三人开发的位于乳山市的银滩海洋明珠花园房产。

房屋交付后,至今未能取得房产证。

经查明,被告对第三人“五证不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销售涉案房地产的行为没有依法履行监督管理查处职责,没有依法及时阻止第三人的非法建设售房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致使涉案房地产成为非法建筑,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监督管理查处职责、作出查处决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监督管理查处职责、作出查处决定。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且三被告监督管理职责涉及不同的行政行为,法院需对其诉讼请求分别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裁判,原告将上述诉讼请求作为一个案件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