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徐铁勤,北京市京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78号。
法定代表人宫本杲,市长。
被告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38号。
法定代表人宫在津,局长。
被告乳山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乳山市商业街2号。
法定代表人于荣恺,局长。
第三人乳山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乳山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滩分公司。
原告陈哲诉被告乳山市人民政府、乳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乳山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哲起诉称,原告于2010年前后购买了第三人开发的位于乳山市的银滩海洋明珠花园房产。
房屋交付后,至今未能取得房产证。
经查明,被告对第三人“五证不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销售涉案房地产的行为没有依法履行监督管理查处职责,没有依法及时阻止第三人的非法建设售房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致使涉案房地产成为非法建筑,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监督管理查处职责、作出查处决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监督管理查处职责、作出查处决定。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且三被告监督管理职责涉及不同的行政行为,法院需对其诉讼请求分别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裁判,原告将上述诉讼请求作为一个案件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