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娟、杜悦(实习),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景产,男,汉族,1973年3月3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谢冬梅,女,汉族,1973年7月16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王乐园,男,汉族,1999年10月27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朋举,河南崔国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董晓辉与被告王景产、谢冬梅、王乐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董晓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娟、被告王景产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朋举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晓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购房款16.4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房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2年兰考县政府推行新农村建设,由许河乡乡政府和杨桥村村委会负责征收土地,原告负责在征收的土地上建设房屋,建成后将房屋卖给本村村民。
经2012年5月6日杨桥村党支部会议决定:房屋总价款为17万元整,支付方式为:地基建成后,支付房款2万元,一楼层建好支付5万元,二楼层建好后支付5万元,待完工后交清余额购房款。
兰考县许河乡杨桥村村委会之后对该会议内容形成书面《新农村建设工作广播讲话》文件,并在全村广播播报。
原告之后开始按照乡政府及村委会要求建设房屋,后期一部分村民不再交付房款,由原告个人垫资,2015年将房屋建成,现被告已强行入住房屋,且涉案房屋不动产证已经办理完毕。
三被告购买两套房屋,至今共支付房款17.6万元,剩余16.4万元至今未付。
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无奈,特具状请求支持诉请。
被告王景产、谢冬梅、王乐园答辩称:答辩人与董晓辉在法律上不具有合同关系,董晓辉不具有诉讼答辩人的主体资格。
答辩人系村民,为响应国家号召购买村集体主持建设的住房,并把相应的房屋购买款支付进行交付,同时将自有名下土地,折合部分价值作为折抵,而后经相应法律程序将工程具体事项进行推进,在由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将房屋发包给具体承建方,在由具体承建方将房屋统一进行建设。
作为村民,答辩人事实上已经与村委会具有合同关系,村委会集中并发布相关通知的行为为合同法意义上邀约行为,同时答辩人将房屋购买款交给村委会支书的行为为合同法意义上的承诺行为,答辩人与村委会具有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可以就相应的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村委会将工程发包给有关的施工主体的行为,根据《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村委会与其他相应施工主体具有的合同,即村委会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主体,相应的施工方为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方主体,在此法律关系下,村委会与相应的施工方具有权利义务关系,该双方可以就相应的工程质量、工程款给付等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村委具体发包给那个承建方,承建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承建资格,答辩人对此均不知情,答辩人只是按照与村委通知的相应要求缴纳相应费用。
在此过程中,村委作为新农村社区建设的发包方,并没有按照相应的程序告知答辩人工程进展情况,同时也未及时通报相应的建设情况,答辩人在本村新农村社区建设中,不仅自身土地权益受到了非法的侵害,未得到法律规定的补偿数额,而且同时所向村委购买的房屋也未能达到交付要求,工程出现了房子漏雨、房屋主体倾斜、施工所有材料不合格、院内未进行泥土回填、房内基础设施水电不完善、门窗未安装,新农村社区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照明未安装、下水管道未铺设、社区公共道路未修建等一系列的问题。
原告诉请的房屋总价款17万元并非事实,该房屋总价款系被告与村委会之间的约定,与本案审理范围无关,办理房产证的行为,为有关国家机关对于合法确认行为,与本案的争议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兰考县人民政府推行新农村建设,经兰考县许河乡政府及杨桥村村委会研究决定,由许河乡政府和杨桥村村委会负责征收土地,兰考县人民政府对此作出兰政土(2018)11、12号土地管理文件,对涉及的96户村民使用杨桥村集体建设用地作为宅基地进行了批复。
2012年4月20日,原告董晓辉与许河乡杨桥村村委会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建许河乡杨桥村新农村建设的房屋,每户建筑面积约为200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157000元,付款方式为,地基完工后,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5%,一层完工后,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主体完成后,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工程抹完灰后,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3%,剩下2%一年内返还。
2012年5月30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内容为:一、许河乡杨桥村村委会将杨桥社区全部转让权交由董晓辉出售;二、董晓辉委托杨桥村民王庆伍代为收取房屋款;三、房款由王庆伍收取后交由董晓辉,杨桥社区新农村房屋全部房款最后由董晓辉所有。
2012年5月6日杨桥村党支部会议开会讨论,结合当时村集体成员情况,房屋定价为每平方785元,房屋大概面积约为200平方米,宅基地占地费用每户1万元,另每户支付5000元院落围墙费用,每亩地补偿群众2万元,最终定价,每套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17万元。
支付方式为:地基建成后,支付房款2万元,一楼层建好支付5万元,二楼层建好后支付5万元,待完工后交清余额购房款。
2012年5月17日,杨桥村村委会将上述村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形成书面文件,以广播讲话的方式告知全村村民。
后有一部分村民不再按照约定交付购房款。
2015年工程如期交工。
2017年2月,大部分村民与董晓辉签订了《购房协议》,仅有包括被告在内的少数村民未签订购房协议。
2019年初,杨桥村涉及的96户新农村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均已办理成功。
另查明三被告共购买房屋两套计34万元,三被告已支付购房款17.6万元,下剩16.4万元至今未付。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兰考县许河乡杨桥村村委会证明材料、调查笔录、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兰政土(2018)11.12号土地管理文件、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协议、杨桥村党支部会议记录、新农村建设工作动员广播讲话及庭审笔录等,上述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