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文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运斌,该银行员工。
被执行人:骆金钟,男,生于1984年1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安县。
本院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骆金钟名下位于德阳市的房屋(产权证号:00××02)。
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