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金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川0603执1584号之一
所属地区:德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8-08公开日期:2020-06-29
当事人: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金钟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执15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运斌,该银行员工。

被执行人:骆金钟,男,生于1984年1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安县。

本院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骆金钟名下位于德阳市的房屋(产权证号:00××02)。

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