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皖0881执1157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桐城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8-22公开日期:2020-06-29
当事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钱桂明;钱桂林;李善华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81执1157号 申请执行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海事路17号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300MA2857KM33。

法定代表人:康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金,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40800777354350C。

法定代表人:刘宏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钱桂明,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钱桂林,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李善华,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钱桂明、钱桂林、李善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