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林金生,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
原告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豪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林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豪丰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豪丰建材经营部以与林金生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