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洪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雷,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思源,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贤良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方启。
被申请人:朱跃铭,男,198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顺宏橡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贤良彩钢有限公司、朱跃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贤良彩钢有限公司、朱跃铭名下相当于800,000元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上海贤良彩钢有限公司、朱跃铭名下相当于800,000元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屠朝辉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佳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