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忠县金樽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渝02民初1318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8-19公开日期:2019-11-26
当事人: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忠县金樽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2民初1318号 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屏西路**“A-one运动公园”办公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570969446R。

法定代表人:王永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东,重庆昌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忠县金樽娱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果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320396016U。

法定代表人:胡剑锋。

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德公司)与被告忠县金樽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大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忠县金樽娱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大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不得放映并从曲库中删除《爱要爱的久》这首侵权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华特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公司)系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2018年7月1日华特公司签发《授权证明书》授权原告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独占性专有许可使用权,在中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除外)独家代理该公司享有的相关作品著作权利。

原告所享有著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复制权等,并且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使用者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在维权过程中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也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以卡拉OK的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涉案音乐电视作品。

被告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被告忠县金樽娱乐有限公司未做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华特音乐金曲合辑(一)》光盘、《授权证明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发票、刷卡小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出版了《华特音乐金曲合辑(一)》,包含10张光盘,收录了237部音乐电视作品,其中包含涉案作品《爱要爱的久》。

该套光盘的包装盒底、光盘和目录册上均标明“版权所有人/提供:华特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日,华特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将所附清单中列明的该公司享有完整著作权的音乐及音乐电视作品,授权原告大德公司独占性专有许可使用,原告有权许可卡拉OK经营者复制、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包括民事诉讼等。

授权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授权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该《授权证明书》所附清单中包含《爱要爱的久》等1109部作品。

2019年1月16日,原告的取证人员来到被告的经营场所,以消费者身份进入包房,操作点歌设备找到并播放了《爱要爱的久》等多部音乐电视作品,消费结束后刷银行卡支付了591元,并取得了被告出具的发票一张和刷卡小票一张。

取证人员对被告经营场所外观和内部拍摄了多张照片,并对进入包房及播放《爱要爱的久》等多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过程进行了录像,其录像视频文件取得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该证书载明:通过时间戳证书验证的证据文件是由“权利卫士”客户端产生,“权利卫士”使用自带的拍照、录像、录音功能对客观事实进行取证并实时进行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固化保全。

经本院审查比对原告提交的《华特音乐金曲合辑(一)》光盘作品和原告取证时在被告经营场所拍摄的现场录像视频,被告播放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爱要爱的久》与原告同名作品的词、曲和影像画面均相同。

本院认为,华特公司系《爱要爱的久》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该作品包含了音乐、歌词、歌手的演唱和表演以及各种背景影像画面等,其画面的选择、编排和创意与词曲相互配合,体现了制作者的独创性劳动,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原告大德公司通过华特公司的授权,取得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著作权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该授权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被告忠县金樽娱乐有限公司未经华特公司及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中提供音乐电视作品《爱要爱的久》的点播放映服务,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因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作品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