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乐,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榕,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盘水市凯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跃辉。
第三人:中盛居者有其屋咨询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中盛嘉鸿房地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中盛。
原告金健伟与被告六盘水市凯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盛居者有其屋咨询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健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关于“您首付·我月供”优惠活动的补充协议》,由被告将原告购房的银行按揭款差额部分177030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VIP团购服务费25000元;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8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钟山区××与金桥搬迁街西南××大厦××楼××室的房屋,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总房价442575元,首付142575元,余款300000元以银行按揭支付。
被告在售房过程中要求原告参加由被告组织的“一点公益·零月供”购房活动,即被告找来第三人贵州中盛嘉鸿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并用中盛居者有其屋咨询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合同模板与原告签订《房地产(购房者)金融服务协议书》,约定原告因购买被告的商品房向银行按揭贷款后,由第三人中盛居者有其屋咨询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为原告支付该套房屋的按揭款。
为此,被告又要求原告向其缴纳VIP团购服务费25000元。
原告按被告要求向其缴纳VIP团购服务费并参加“一点公益·零月供”后,被告自愿为第三人支付按揭款的行为提供担保。
为此,在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购房人不承担还款义务,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均由承诺人承担。
后又与原告签订《关于“您首付·我月供”优惠活动的补充协议》,约定:如活动不能进行,原告选择要求继续购房的,被告承诺按原告原购房合同总价款的60%修改合同后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的差额部分由被告一次性补缴到银行。
原告按被告要求参加“一点公益·零月供”后,第三人中盛居者有其屋咨询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仅仅为原告偿还了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的购房按揭款后便不再按约履行,被告也拒不履行《承诺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
原告也并未享受到缴纳“VIP”团购服务费后应享有的相应权益。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称为参与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