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叶杰,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本院立案执行收取被执行人叶杰罚金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的(2018)闽0121刑初39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3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闽侯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闽侯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于2019年6月20日将被执行人叶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现本院未查得被执行人叶杰有其他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9)闽0121执15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炜 执行员 谢启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