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叶杰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闽侯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闽0121执1581号
所属地区:闽侯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8-05公开日期:2019-11-28
当事人:叶杰
案由:罚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21执1581号 移送申请人闽侯县人民法院,住所地闽侯县甘蔗街道。

被执行人叶杰,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本院立案执行收取被执行人叶杰罚金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的(2018)闽0121刑初39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3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闽侯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闽侯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于2019年6月20日将被执行人叶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现本院未查得被执行人叶杰有其他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9)闽0121执15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炜 执行员 谢启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