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天华,男,199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曹庆随与被告张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9民初7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被告张天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曹庆随借款2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0元自2018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被告张天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张天华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曹庆随,原告曹庆随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
至期,因被告张天华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曹庆随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5050.00元,执行费3726.0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
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4月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因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2、2019年4月2日,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地产。
3、2019年4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等财产可供处置。
4、2019年8月1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5505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00元,剩余2550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