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正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皖0202执恢574号之八
所属地区:芜湖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8-27公开日期:2020-01-01
当事人:张正君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恢574号之八 被执行人张正君,本市长江轮船公司振兴河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执恢574号之八裁定书,于2019年0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正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正君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正君在浦发银行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