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执恢574号之八裁定书,于2019年0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正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正君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正君在浦发银行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