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鄂荆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传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执行中,2017年7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于2019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陈传雄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因罪犯陈传雄在服刑中获得四个表扬,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建议对罪犯陈传雄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传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因此,获监狱四个表扬。
2019年3月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及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传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
该犯未履行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执行机关对该犯报请减刑八个月的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但在本院审理期间,该犯剩余刑期不足八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