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新华与黄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云0828民初1407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8-01公开日期:2019-12-30
当事人:陈新华;黄云富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云0828民初1407号原告:陈新华,男,佤族,1972年1月3日生,农民,住云南省澜沧县东回镇东岗村怕令组。

公民身份号码:532729197201032139。

被告:黄云富,男,汉族,1969年7月3日生,职业不明,原住云南省澜沧县东回镇东岗村怕令组,现住澜沧县。

原告陈新华与被告黄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新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云富经本院依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及传票后,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新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还清欠原告的借款40000元;2.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6日,被告以购买汽车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因被告黄云富与原告的姑妈于2010年就开始同居生活,所以未要求被告出具欠条。

2018年被告与原告的姑妈分开,所以才要求被告出具欠条,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一直未给付,所以向法院起诉。

被告黄云富在本院向其送达材料时称,欠原告借款属实,希望分期还款给原告。

原告陈新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一份,欲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云富与原告陈新华的姑妈于2010年起同居生活。

2017年7月16日,被告黄云富以购买汽车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陈新华借款40000元,原告陈新华通过现金交付的方式向被告黄云富履行了借款义务,因双方属亲戚关系,当时并没有要求被告出具欠条,也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日期。

2018年被告黄云富与原告陈新华的姑妈分开,故于2019年2月21日要求被告黄云富向其补写了欠条,双方也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现原告陈新华要求被告黄云富偿还借款无果,所以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被告双方系平等自愿的条件下达成借款协议,并完成借款交付,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

双方借贷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故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4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被告黄云富应向原告陈新华偿还借款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