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号码:532729197201032139。
被告:黄云富,男,汉族,1969年7月3日生,职业不明,原住云南省澜沧县东回镇东岗村怕令组,现住澜沧县。
原告陈新华与被告黄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新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云富经本院依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及传票后,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新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还清欠原告的借款40000元;2.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6日,被告以购买汽车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因被告黄云富与原告的姑妈于2010年就开始同居生活,所以未要求被告出具欠条。
2018年被告与原告的姑妈分开,所以才要求被告出具欠条,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一直未给付,所以向法院起诉。
被告黄云富在本院向其送达材料时称,欠原告借款属实,希望分期还款给原告。
原告陈新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一份,欲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云富与原告陈新华的姑妈于2010年起同居生活。
2017年7月16日,被告黄云富以购买汽车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陈新华借款40000元,原告陈新华通过现金交付的方式向被告黄云富履行了借款义务,因双方属亲戚关系,当时并没有要求被告出具欠条,也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日期。
2018年被告黄云富与原告陈新华的姑妈分开,故于2019年2月21日要求被告黄云富向其补写了欠条,双方也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现原告陈新华要求被告黄云富偿还借款无果,所以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被告双方系平等自愿的条件下达成借款协议,并完成借款交付,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
双方借贷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故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4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被告黄云富应向原告陈新华偿还借款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