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程航。
委托代理人:王丽,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铭,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昌美,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赵昌美保险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昌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3558.9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昌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3558.9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