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余光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兵13刑更18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19-08-30公开日期:2019-11-07
当事人:余光廷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兵13刑更18号 罪犯余某,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花桥监狱服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4日作出(2005)台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减刑5次,共计减刑3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

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

执行机关花桥监狱于2019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花桥监狱认为,罪犯余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某在2017年、2018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记功4次,4次表扬,4次被评为半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余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宝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