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徐氢。
被执行人:兰燕华。
申请执行人广州拉卡拉网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兰燕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4民初347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该通知后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
本院依法向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