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王峰,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原,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展锋,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曾海保,男,1969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执行人曾海保银行卡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971民初112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曾海保应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本金22321.12元及相关利息、滞纳金,受理费685.6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11.00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曾海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和东莞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不动产信息、证券信息、工商信息、支付宝和财付通的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
(二)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曾海保所属辖区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曾海保的财产情况,至今仍未收到回复。
(三)对上述查明的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曾海保名下所有的粤S×××××号车辆的档案,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处理。
(四)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78的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从2019年7月7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
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共计3235.13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人所得款为3185.13元。
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涉及到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的情况,如需续封、续冻,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到期前一个月内向本院申请续封、续冻,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8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