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董德臣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案号:(2019)黑8109执631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8-05公开日期:2019-11-08
当事人: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董德臣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8109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董德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董德臣罚金一案中,于2019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董德臣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罚金合计14 300.00元,但其仍未按期履行。

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法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情况、经济收入来源,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2019)黑8109执6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