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法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情况、经济收入来源,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2019)黑8109执6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