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甘正友与许修正、徐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鄂0881民初1771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钟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8-28公开日期:2019-11-27
当事人:甘正友;许修正;徐昌平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881民初1771号原告:甘正友,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朝勤,钟祥市安陆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许修正,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告:徐昌平,男,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梅,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甘正友与被告许修正、徐昌平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甘正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朝勤、被告许修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梅,被告徐昌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正友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25万元并按月息2分,给付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被告许修正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错误,被告已用房屋抵付借款本金及利息18万元,尚欠借款本金11万元未偿还;2、按本金11万元计算利息,不能将利息加上去计算复息。

被告徐昌平辩称:原告无权将被告列为本案的被告,其要求被告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8日,被告许修正因经营钢构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224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被告徐昌平对该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许修正向原告甘正友出具借据,被告徐昌平在借据上签名担保。

同日,原告甘正友在扣除利息24000元后,通过银行转账,将20万元汇入被告许修正指定账户。

被告许修正收到借款后,未按期还款。

2018年2月14日,经原、被告协商,达成偿还借款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许修正偿还甘正友借款25万元,利率为月息3分,在2018年3月20日前偿还10万元,2018年4月1日前偿还15万元。

原告甘正友及被告许修正在协议上签名,被告徐昌平则在担保方一栏注明“所有法律保权措施由许修正负责与担保无关”。

2018年10月27日,经钟祥市胡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甘正友与被告许修正达成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被告许修正向原告甘正友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合计29万元,由被告许修正用其所有的位于金山社区的一套7-501室房屋作价18万元抵偿给原告甘正友,余款11万元上述事实,有被告马进向原告郭道高出具的借条、向原告蔡尚付、王为金出具的条据、王为金打工期间的原始账本、被告马长江出具的条据及到庭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两被告系父子关系,且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本案涉及的建筑工程由马进、马长江共同经营,由此而产生的债务应为马进、马长江共同债务。

故被告马长江与被告马进应承担共同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的义务。

被告辩称欠款与马长江无关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关于给付金额:1、被告马进向原告郭道高出具的虽为借条,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该借款实际为欠郭道高的劳动报酬。

本院确认,被告欠郭道高劳动报酬126500元,已给付5000元,仍下欠121500元未给付;2、被告向王为金出具了两份条据,金额分别为73400元、26200元。

王为金提供的打工期间的原始账本载明:2015年2月,王为金在天津打工期间,被告所欠的劳动报酬为73408元。

2015年3月24日至2015年12月5日,王为金在保定打工期间,被告所欠的劳动报酬为26200元。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明被告欠王为金的劳动报酬为99600元。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第二份条据中的“26200元”是对第一份条据中金额“73400元”的说明,73400元系2012年至2015年期间的工资,已包含了2015年的工资26200元,因此实际欠王为金的工资为73400元。

该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3被告对欠蔡尚付劳动报酬18000元无异议,予以确认;4、原告高成华要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15700元,但其中的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