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唐山市天水船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郭志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冀02执4802号
所属地区:唐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8-28公开日期:2019-11-26
当事人:唐山市天水船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郭志伟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冀02执4802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天水船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唐山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郭志伟,地址唐山市。

,地址唐山市本院在执行唐山市天水船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郭志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郭志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志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天水船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