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卞云。
复议申请人张永军复议称:海州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是一个案件重复拘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经本院审理查明,海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凯然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张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被执行人连云港凯然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连云港凯然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军拘留十五日。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凯然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张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由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连云港凯然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期限进行还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