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祥勇,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李祥勇罚金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刑初748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罚金6000.00元。
由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本院依法移送执行,编立案号(2019)粤0306执12772号。
经执行,上述款项已足额付至法院指定账号。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刑初748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罚金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