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彩丽,女,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彩丽银行卡纠纷执行一案,(2018)粤1971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彩丽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合计64201.39元,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承担。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9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履行本案全部未履行的义务。
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本案应付款项。
并邮寄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到庭,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到庭。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08×××db@wx.tenpay.com的账户存款337.39元和支付宝20×××15的账户存款744元。
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和东莞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找被执行人杨彩丽的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信息、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支付宝和财付通的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计执行到位1527.91元,扣除执行费50元,剩余1477.91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因被执行人杨彩丽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得到足额清偿,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彩丽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8月7日书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书面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