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与府谷县北极星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来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府谷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陕0822执异45号
所属地区:府谷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9-08-02公开日期:2019-12-11
当事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府谷县北极星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来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瑞雪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利;赵占东;赵宏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22执异45号申请人(案外人):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冷劲松,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凡骏,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郭荣炜,系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住所地:府谷县兴茂家园一楼。

负责人:许晓京,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府谷县北极星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县天桥大厦对面。

法定代表人赵宏,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府谷县来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边高宏,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府谷县瑞雪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樊凤先,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宏,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王利,女,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赵占东,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以下简称“长安银行府谷支行”)与被执行人府谷县北极星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极星公司”)、府谷县来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来宝公司)、府谷县瑞雪祥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雪祥公司)、赵宏、王利、赵占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申请。

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称,长安银行府谷支行申请强制执行北极星公司、来宝公司、瑞雪祥公司、赵宏、王利、赵占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

2018年3月5日,长安银行已将本案所涉债权、抵押权、担保权转让给异议人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4月29日在陕西日报联合公告。

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特对本案执行主体提起异议,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依法将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与北极星公司、来宝公司、瑞雪祥公司、赵宏、王利、赵占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申请人变更为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债权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复印件一份、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公布陕西省青海省黑龙江省浙江省上海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单的通知复印件一份、陕西省人民政府函一份、(2016)陕082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申请执行人未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原告长安银行府谷支行与被告北极星公司、来宝公司、瑞雪祥公司、赵宏、王利、赵占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陕082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府谷县北极星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692265.92元、利息及罚息(利息从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84532.1元利息;罚息从2015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计算,从2015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以本金3692265.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计算)。

二、被告府谷县来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瑞雪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宏、王利、赵占东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府谷县来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瑞雪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宏、王利、赵占东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府谷县北极星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104元(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已预交27510元),由被告府谷县北极星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来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瑞雪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宏、王利、赵占东共同负担。

后被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长安银行府谷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6)陕0822执1491号案件立案执行。

另查明,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甲方)与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于2018年3月5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一、甲方将其对借款人[府谷县北极星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编号为2014LB00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1笔债权及相关权利、权益、利益、收益转让给乙方。

截至2017年9月21日,该笔债权项下未偿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692265.92元。

具体债权金额见本协议所附《分户转让债权清单》。

二、本协议所转让债权的收益和风险转移时点为2017年9月21日,此后所收回的收益归乙方所有。

三、自债权转让之日起,与转让标的相关的全部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权、抵押权、质押权)以及一切附属权益也同时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五、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取得原甲方债权人的地位,取代甲方行使上述转让债权的债权人的各项权利,承担甲方本次移交的原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法律性文件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