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军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矿,河北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春,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杰,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珠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新石北路**>法定代表人:韩久启,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北旭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春、李杰、河北珠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终10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旭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春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错误。
虽然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经鉴定房屋租赁合同上公章为申请人公司公章,但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王春并未将诉争房屋交付给申请人,实际承租人为支付租金的珠峰公司、李杰及案外人王菁。
(二)原一、二审判决认为仅从银行流水并不能认定李杰、韩久升与王春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错误的。
王春收到的部分租金是王菁、李杰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说明王菁、李杰为实际房屋承租人,李杰辩称韩久升利用其银行卡转账,则可认定韩久升为实际承租人。
(三)他人冒用申请人名义与王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申请人没有法律效力。
该租赁合同中,没有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被申请人不能指出是谁代理申请人签订合同。
(四)王春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王春明知权利受损害,未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蓝海公寓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为旭哲公司,且该租赁合同加盖旭哲公司公章。
经过鉴定,涉案房屋租赁合同中加盖的旭哲公司公章与其工商登记档案中的印章为同一枚印章。
旭哲公司辩称系他人冒用其名义与王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未提交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