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黔西南州白云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与杨连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案号:(2019)黔2322执1623号之一
所属地区:贵州省兴仁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9-08-08公开日期:2019-12-19
当事人:黔西南州白云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杨连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322执16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白云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马岭镇纬五路中段铁马钢材五金机电市场E1栋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09543678G。

法定代表人:薛孟。

被执行人:杨连海,男,1988年3月1日生,回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贵州省兴仁市。

本院在执行黔西南州白云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与杨连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杨连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