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晨吉,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耀清,男,196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人王洪存与被申请人王耀清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洪存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3,046,920元。
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耀清银行账户内存款3,046,92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被申请人王耀清持有的常州嘉斓岱克塑胶科技有限公司9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450万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洪存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范培华人民陪审员 王玉祥人民陪审员 王兴明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燕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