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王培军,经理。
被申请人:黄桂甫。
被申请人:雷兵。
原告献县鑫沧建筑器材租赁站潍坊分站诉被告黄桂甫、雷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献县鑫沧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桂甫、雷兵的银行存款95777.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桂甫、雷兵的银行存款9577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