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献县鑫沧建筑器材租赁站潍坊分站与黄桂甫、雷兵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0705民初2220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潍坊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8-09公开日期:2020-03-13
当事人:献县鑫沧建筑器材租赁站潍坊分站;黄桂甫;雷兵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705民初2220号申请人:献县鑫沧建筑器材租赁站潍坊分站,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健康东街以南潍州路以东14278号润和苑小区67号楼1单元616室。

负责人:王培军,经理。

被申请人:黄桂甫。

被申请人:雷兵。

原告献县鑫沧建筑器材租赁站潍坊分站诉被告黄桂甫、雷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献县鑫沧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桂甫、雷兵的银行存款95777.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桂甫、雷兵的银行存款9577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