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袁德祯,男,194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丰学俭,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
原告张英伦与被告袁德祯、丰学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张英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袁德祯、丰学俭共同偿还砂石款37690元。
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丰学俭承包了吉林市绿浮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发包的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金丰村建设库房工程。
丰学俭承包后在张英伦处购买了砂石料,当时约定废石料每车120元、细砂每立方米60元、河石每立方米30元,每车拉8立方米,每车运费60元由丰学俭承担。
工程结束后,丰学俭一次性结清工程款。
合同履行后,丰学俭购买沙子109车,每车8立方米,共计58860元(沙款52320元、运费6540元);河石80车,每车8立方米,共计24000元(河石款19200元、运费4800元);废石料6车,每车8立方米,废石料款1080元(废石料款720元、运费360元)。
上述款项合计83940元。
除上述购买沙、石料外,张英伦为丰学俭运残土,丰学俭欠款3750元。
丰学俭于2016年7月给付张英伦50000元、扣除欠张英伦运残土运费3750元,只给付沙石料款46250元,尚欠37690元,至今未付。
因袁德祯与丰学俭是连襟关系,石料是袁德祯接收的,所以,张英伦要求袁德祯、丰学俭共同给付货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丰学俭现离开原居住地,且张英伦不能提供丰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