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尹成祥,经理。
被执行人:桦甸市兴源木器厂,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永吉街丰伟胡同。
被执行人:朱连臣,男,其他情况不详。
被执行人:王艳云,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鑫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市兴源木器厂、朱连臣、王艳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本院生效的(2018)吉0282民初37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72770元。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被执行人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证券等相关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3、经周边调查,桦甸市兴源木器厂的法定代表人朱连臣现去向不明,木器厂已不实际经营;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等信息。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