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林小妹,女,195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永嘉县。
原告张接与被告林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被告林小妹送达应诉材料,需以公告方式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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