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淑芬与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水清服装加工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辽0213民初4524号
所属地区:大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19-08-27公开日期:2020-01-22
当事人:赵淑芬;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水清服装加工厂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13民初4524号 原告:赵淑芬,女,1954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连保税区。

委托代理人:张继勇,系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占彬(系原告儿子),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水清服装加工厂。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双十路521号2-6-2。

业主:王先敏,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厂厂长,住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永安四季小区720号18号楼1-1。

原告赵淑芬与被告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水清服装加工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赵淑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暂计1万元(具体金额待鉴定后确定)。

事实和理由:我受被告雇佣从事加工工作。

2019年1月11日18时许我在工厂工作期间,由于车间室内外灯光亮度反差较大,我在出门时摔倒在台阶处,导致我受伤。

因被告作为雇佣单位对我未予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庭审中原告陈述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故原告与被告间系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原、被告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