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陆阿腿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7刑更3168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金华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19-08-22公开日期:2020-01-09
当事人:陆阿腿
案由:故意伤害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刑更3168号罪犯陆阿腿,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望谟县人。

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浙1081刑初2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阿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1月17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7月24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认为,罪犯陆阿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阿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二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陆阿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